三是以国际可持续发展成果为借鉴,拓宽青海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路径。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已批准加入30多项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多边公约或议定书。青海作为中国生态保护的“前沿阵地”,需在融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前提下,主动吸纳国际可持续发展成果。一方面推动本土生态法治与国际规则接轨,另一方面为全球高原生态保护提供“青海案例”。为此,青海应积极借鉴国际生态保护法治领域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将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成果转化为本土治理动能,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持续进阶。在具体路径上,可合理吸收国外环境立法中标准设定、许可管理、评估监测、保护区划等制度优势,构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既契合青海省情又遵循生态环境科学规律的制度框架,以此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气候变化应对,为全球生态保护贡献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法治方案。
进入新时代,青海独一无二的生态价值更加凸显,“国之大者”的生态责任更加重大,蓄势待发的生态潜力更加充沛。青海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一项关涉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于青藏高原独特的生态现实与保护需求,通过有机整合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实现多元资源的理性融通与协同创新。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理论指引,确保生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以本土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为内在赋能,增强法治的文化认同与群众基础;以国际可持续发展经验为外部借鉴,拓宽生态法治实践的路径与视野。这三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支撑、联动发力。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生态文化的现代转化与国际经验的合理吸纳提供理论依据;本土生态文化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具体实践与国际经验的本土化融合提供文化场域;国际可持续法治成果则为深化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生产和生态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将德治与法治紧密联系,与本土文化创新实践充分结合提供有益参考。未来青海应从系统整合多种资源、完善地方生态立法体系、强化执法与司法保障、强化生态法治宣传教育等多方面持续发力,构建既体现青海地域特色、又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该体系不仅有益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制度支撑,更为以改革精神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青海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