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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电话营销扰民怎么举报?最高法给出权威指引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5-12-27 | 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述裁定意见也被其他法院所采用,如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百余件有关裁定中认定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举报答复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工信部对原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未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不认可“经营者营销使用的短信和电话是通过电信网络传输而来,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尽到识别、拦截义务”的观点,源于电信服务的“通道”属性。根据《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电信业务经营者作为通信通道服务提供者,不可以查看电信网络传输的通信内容。虽然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条例》等规定,有义务识别、拦截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暴力、淫秽色情等“九不准”信息和涉诈信息,但经营者营销使用的短信和电话并不属于违法信息和涉诈信息,仅是需要在发送或者拨打前取得消费者的事前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无法律依据识别、拦截短信和电话营销。

  按照《电信条例》第62条“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5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50条规定,短信或者电话营销扰民的法律责任由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承担,相关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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