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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投资控股公司:国家资源税改革 降低企业纳税压力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pmoa809fde2 | 发布时间: 2016-08-17 | 2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9日下发了(财税〔2016〕53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铁矿、铅锌矿、湖盐、石灰石、铝土矿、高岭土、硫铁矿、金矿、井矿盐、镍矿、铜矿、硫酸钾、萤石、磷矿、煤层(成)气、锡矿、氯化钾、硅藻土、石墨、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海盐共21种资源品目和其他金属矿,将由以前的从量计征改革为从价计征。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我公司控股企业格尔木投鑫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石灰石的销售。改革前,每吨需交纳2.35元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改革后,每吨只需交纳0.75元的资源税,资源税税负比例下降达68%。

  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公司的纳税压力,为公司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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